近日来自反盗版工作第一线消息,证实由于国产电视连续剧合拍单位较多。在进行维权诉讼时,由于很多电视制作单位版权意识不强,对著作权权属主体不明确。在司法诉讼中造成很大的被动,不少被侵权节目迫不得已被撤诉。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在政治上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不少正在进行协调赔偿的侵权单位,态度急转,拒不理睬版权人的赔偿要求。为此,中国音像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律师团律师和部分法官建议:
一是,进行版权登记;
二是,在作品上明确著作权归属,如:该影片版权归某某公司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播等。
据悉,美国版权法一直坚持要求版权人或作者在已经出版或公开发行的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并且以此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当然在其1989年3月1日加入《伯尔尼公约》后,这一要件变成了一件可选择的事了。
专家认为,这种以标记声明的方式是可行的。因为被告可以对没有标记的作品主张无过错侵权,从而降低或减轻损害赔偿金。这里强调的是版权标记的公告作用。
因此,我们慎重建议影视和音像制品节目制作人:最好在出品作品中明确著作权归属。
特此建议
中国音像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
2010年6月21日